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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利文件中只說明了術語的一部分內容時怎么理解術語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12-02 14:01:00
通常應當認為權利要求中使用的同一術語具有相同含義,不同術語具有不同含義。
當專利文件中只說明了術語的一部分內容時怎么理解術語
當專利文件中只說明了術語的一部分內容時怎么理解術語


在專利說明書對相關術語的含義未作明確限定的情況下,該術語的解釋應采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術語的通常理解,相關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均可以作為確定該術語通常含義的重要參考。

定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首先應明確本發(fā)明的技術領域。發(fā)明的技術領域是指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既不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上位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又不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本身。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注重專利所屬或者直接應用具體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上位或者相鄰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原則上僅具有有限的參考作用,不應以該上位或者相鄰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作為確定權利要求所用術語含義的決定性依據。

其次,公知文獻對權利要求所用術語的解釋作用需要具體分析。利用公知文獻解釋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時,需要綜合考慮該公知文獻的時間性、廣泛性、權威性等因素。對于技術標準類公知文獻,還要考慮其屬于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一般而言,推薦性標準的存在就意味著在該領域存在不同技術標準、規(guī)格和要求,該推薦性標準所確定的某個術語的含義難以成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

當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僅界定了術語的一部分特征,并未所有的特征做出特別限定。在此情況下,對于術語中未做界定的特征的解釋,應當采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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