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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 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其中分為予以初步審定的部分和駁回部分的具體說明,同時附送《 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書式文件。要求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 15天內(nèi)做出決定。
我國《商標法》在以往沒有商標分割制度時,如果商標注冊申請僅在部分商品上被駁回,其商標申請人就會面臨兩難處境:一是,申請人提出駁回復審請求,則由于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必須作為一個完整的商標權予以核準注冊,只能發(fā)給一份商標注冊證,這樣導致已被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的部分也必須等待駁回復審流程走完,駁回復審的審定結果出來,從而初步審定的部分長期不能初審公告。二是,申請人不提出駁回復審請求,則在規(guī)定時限期滿,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將生效,因此其意圖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將得不到授權。
2014年8月 20 日,商標局在中國商標網(wǎng)上發(fā)布《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分割業(yè)務說明及申請注意事項的公告》,允許申請人就 《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中予以初步審定的部分商品進行分割,可向商標局單獨提出分割申請,商標局受理后,將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的原注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zhí)?,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zhí)?,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后續(xù)程序繼續(xù)主張權利。
即使申請人不提出分割申請,或者商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分割申請文件認為不符合要求,視為不同意分割的,那么商標局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后,也會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這樣,既保護了申請人權益,也有效地縮短了商標審查周期。
2.商標異議、爭議、撤銷程序--分割申請
在商標異議、爭議程序中,如果異議理由、爭議理由僅涉及商標指定的部分商品,則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可以將商標分割,將未被異議或無爭議的部分先行核準或排除在爭議之外。同樣,達到縮短整個商標審查周期的目的,使未被異議或無爭議部分盡早獲得授權。
商標分割雖然不能使糾紛徹底得到解決,但可以將糾紛所造成的傷害降低,也有利于商標權利的穩(wěn)定。
3.商標許可或設定質(zhì)押----分割申請
商標成功注冊后,商標權人為了充分利用商標的經(jīng)濟價值,可以將 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標權上設定質(zhì)押,以獲取金融信貸。如果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涉及了多個類別,商標權人可依據(jù)與被許可使用人或質(zhì)權人的約定,將商標按當事人之間的實際需要進行分割,這樣既能充分滿足雙方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標的使用價值與經(jīng)濟價值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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