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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應該做商標分割?

返回列表 來源: 發(fā)布日期:2020-08-27 14:01:00
什么情況下應該做商標分割?
什么情況下應該做商標分割?

第一種情況
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其中分為予以初步審定的部分和駁回部分的具體說明,同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書式文件。要求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做出決定。
商標局允許申請人就《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中予以初步審定的部分商品進行分割,可向商標局單獨提出分割申請,商標局受理后,將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的原注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zhí)枺A粼暾埲掌?,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zhí)枺暾埲丝梢酝ㄟ^駁回復審等后續(xù)程序繼續(xù)主張權利。
即使申請人不提出分割申請,或者商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分割申請文件認為不符合要求,視為不同意分割的,那么商標局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后,也會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這樣,既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申請人權益,也有效地縮短了商標審查周期。
第二種情況
商標異議、爭議程序中,如果異議理由、爭議理由僅涉及商標指定的部分商品,則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可以將商標分割,將未被異議或無爭議的部分先行核準或排除在爭議之外。同樣,達到縮短整個商標審查周期的目的,使未被異議或無爭議部分盡早獲得授權。
商標分割雖然不能使糾紛徹底得到解決,但可以將糾紛所造成的傷害降至最低,也有利于商標權利的穩(wěn)定。
第三種情況
商標成功注冊后,商標權人為了充分利用商標的經濟價值,可以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標權上設定質押,以獲取金融信貸。如果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涉及了多個類別,商標權人可依據與被許可使用人或質權人的約定,將商標按當事人之間的實際需要進行分割,這樣既能充分滿足雙方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標的使用價值與經濟價值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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