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從屬
專利,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正式的定義。我們更多地從《
專利法》中強制許可的角度去理解,但《專利法》中并不提及“從屬專利”,更沒有對從屬專利下定義。1993年8月16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提到:“……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于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于從屬專利”。這是我們能找到的法律上對從屬專利的解釋。我們可以把從屬專利看作是專利的升級版,前者與后者兩項專利的主要區(qū)別是從屬專利是在專利的基礎上改進而成的,具有更強大的專利技術。

盛陽小講堂:什么是從屬專利?申請原則是什么?
對從屬專利的認定,從更加完整、簡明而容易操作、適合司法和專利審查實踐并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可以考慮如下兩個原則:
1.全面覆蓋
從屬專利相對于其基礎專利具有全面覆蓋性。從屬專利必然包含基礎專利
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從屬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基礎專利的實施。從屬專利除了其技術特征相對基礎專利全面覆蓋外,還“增加了新的技術內容”,具有新的技術特征,這種新的技術內容或者說技術特征,使從屬專利較基礎專利技術上更進步。此外,從屬專利新的技術內容,也可以是對基礎專利
獨立權利要求一般概念技術特征的具體化,如果這種具體化的技術特征沒有被基礎
專利說明書披露,并且具有技術進步,從屬專利就至少在某方面較基礎專利更進步。如同一件專利或
專利申請的從屬權利要求相對獨立權利要求具有“附加的技術特征”,這種附加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對一般概念特征具體化的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特征一樣,從屬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在這方面很相似。
2.創(chuàng)造性
除了上述“全面覆蓋”外,從屬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chuàng)造性,這正是其“技術更先進”,具有“重大技術進步”的原因所在。從屬專利與基礎專利相比具有創(chuàng)造性,是從屬專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況,就專利創(chuàng)造性而言,這只是從屬專利所滿足的必要條件,作為專利在其創(chuàng)造性評定中要比對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的不同技術內容的組合。相對基礎專利,從屬專利增加了新的技術內容,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對在先專利的一種改進”,“具有顯著經(jīng)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由此可以說明,從屬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chuàng)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