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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申請人要如何應(yīng)對呢?
首先,要認真仔細閱讀商標駁回通知書,確認是否存在“問題駁回通知書”。
雖然絕大部分商標駁回通知書符合規(guī)范,但由于商標局每年巨大的行文數(shù)量,即使是0.1%的差錯率,也可能存在大量的“問題駁回通知書”。如果商標申請人能夠認真研讀商標駁回通知書,及時發(fā)現(xiàn)并指出問題所在,就有可能扭轉(zhuǎn)局面或減少損失。以下幾種案例為“問題駁回通知書”:
案例一,以無效商標作為引證商標。
某商標申請人2013年3月11日在第11類申請注冊一件文字商標,商標局2014年2月發(fā)出部分駁回通知書,引用一件2013年6月30日到期未續(xù)展的商標為近似商標,將前述商標部分駁回。此案例中引用的商標因到期未續(xù)展且已過6個月寬展期,為無效商標,在先權(quán)利已經(jīng)不再成立,該駁回決定明顯失當。
案例二,類似商品認定有誤。
某公司在第9類商品中0901~0922各小項申請圖形商標,后收到商標局完全駁回通知書,而駁回通知書中的引證商標并未包含0922小項。因0922小項并未跟其他小項有交叉近似的情況,所以此駁回決定至少在0922小項上有擴大駁回范圍的嫌疑。
商標申請人如發(fā)現(xiàn)類似上述案例中有明顯問題的駁回通知書或是認為商標駁回決定確有明顯疏漏錯誤,可以先和自己的商標代理機構(gòu)聯(lián)系確認,并及時與商標局溝通聯(lián)系。商標局如確認申請人反映的駁回通知書中確有失當、失誤之處,就可以收回之前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對該商標進行重新審查。與申請駁回復審不同的是,重新審查不需要申請人繳納額外的費用。
一旦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申請人要如何應(yīng)對呢?
其次,根據(jù)具體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接受商標被駁回的事實。
客觀來說,商標局在大部分商標駁回與部分駁回中,引證商標準確,引用法律條文適當。申請人對于這樣的駁回或部分駁回的決定是能夠也必須接受的。但因為客觀條件所限,商標局目前在審查商標時沒有其他的輔助材料,僅憑申請人在申請時錄入計算機系統(tǒng)的有限資料進行判斷,對于申請人商標的歷史、使用狀況、推廣情況等信息并無深入全面了解,因此對某些商標的駁回或部分駁回決定雖然合法合規(guī),但不一定就不可變更。例如,圖形商標的相同近似判斷是商標審查人員較為主觀的行為,不同的審查人員對兩個商標圖形的相同近似程度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申請人存在通過駁回復審程序獲得商標注冊支持的可能。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向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主張自己的權(quán)利。
再者,如果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或部分駁回決定,要及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
商評委在裁定駁回復審案件時,與商標局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時考量的內(nèi)容并不完全一樣,存在一定差異。商標局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中,不考慮該商標的使用情況、知名度等,僅根據(jù)音、形、義等要素進行判定,而商評委在裁定中則更多地考慮商標的使用情況、市場占有率、歷史等因素,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guān)證明材料。
在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裁定后,申請人需要考慮是否接受駁回復審結(jié)果和啟動司法救濟程序。對申請人來講,駁回復審的結(jié)果有三種:成功(商標獲準初步審定)、部分成功(商標被部分駁回但駁回項目減少)、失?。ㄍ耆S持商標局原有的駁回或部分駁回決定)。針對部分成功和失敗的情況,申請人如不接受,不能再通過行政途徑主張權(quán)利,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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