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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小講堂:關于商標的在先使用人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11-04 14:01:00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根據(jù)商標法中的定義:
首先,在“先使用人”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
而且,先使用人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同時,在先使用人和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范圍: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
 
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才可以稱之為“在先使用人”。
如果能夠證明滿足在先使用人的條件,則: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根據(jù)國知局國知發(fā)保函字〔2021〕77號中的內容:
 
在先使用人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個要件:
一是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使用;
二是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
三是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的使用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四是不得超出原經營商品或服務、原經營區(qū)域等原使用范圍;
五是商標注冊人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的,在先使用人應當附加區(qū)別標識。
 
該款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標注冊人和商標在先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在不損害商標權注冊取得制度的基礎上,維護在市場上已經具有一定影響但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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