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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相關訴訟中的合理開支訴訟請求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10-22 14:01:00
一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勝訴的被告主張敗訴的原告濫用知識產權提起訴訟,對被訴侵權方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請求人民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直接判決敗訴的原告賠償勝訴的被告因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情形。
 
目前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有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也就是說,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只有敗訴的被告承擔勝訴的原告律師費等合理開支的單向賠付,勝訴的被告若要主張敗訴的原告賠償其因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只能另行起訴。
 
但是,為了限制濫用知識產權的的行為,2021年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原告濫用權利”時的合理開支訴訟請求相關處理意見。
如果法院能夠判定原告的行為屬于濫用權力,則: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已于,。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jù)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以上批復,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提出:“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fā)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jié)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不過,如果原告是正當?shù)木S權行為,不屬于濫用權力的行為,則仍然遵循現(xiàn)有原則:
勝訴的被告若要主張敗訴的原告賠償其因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只能另行起訴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判決中指出,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非侵害專利權引發(fā)的糾紛,不宜支持合理開支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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