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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談:不同國家的專利制度有何異同?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04-17 10:01:00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fā)展,了解和遵守不同國家的專利制度對企業(yè)而言變得愈發(fā)重要。盛陽專利http://castlerockapartments.com/ 將在今天的文章中詳細介紹不同國家的專利制度有何異同,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盛陽淺談:不同國家的專利制度有何異同?
盛陽淺談:不同國家的專利制度有何異同?


一、中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負責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授權事宜,商標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受理、審批、注冊事宜。
專利保護類型有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一部專利法包括三種專利申請的所有相關事宜。相關的法規(guī)有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專利和商標申請分別由兩個獨立的審查部門處理。

二、美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負責受理、審查、批準專利和商標申請事宜。美國專利制度具有一些特殊的特征。
1、臨時申請
臨時申請是為了方便發(fā)明人及時就其發(fā)明提出專利申請而建立的制度。它并不是一個真正能夠獲得審查和授權的專利申請,它只是在后申請的一個優(yōu)先權基礎。在提出臨時申請后,申請人可以在1年內提出一個相應的非臨時專利申請或者要求將該臨時申請轉為非臨時申請。
2、信息公開聲明(IDS)
所謂“信息公開聲明”是指專利申請人需將自已所知道的所有與其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資料向USPTO提供,以方便審查的一種制度。
3、繼續(xù)審查請求(RCE)
繼續(xù)審查請求是指當專利的申請與審查程序結束時,申請人可以在提出繼續(xù)審查請求并繳納規(guī)定費用后,使申請案可獲得繼續(xù)審查的程序。

三、歐洲:根據(jù)《歐洲專利條約》(EPC),EPO成立,EPO是一個地區(qū)性的國家間的專利組織,提供通過統(tǒng)一程序授予歐洲專利的法律框架。
1、一次申請,多國生效
申請人在EPO提交一個申請,一旦獲得EPO的授權,便可向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EPO成員國辦理生效手續(xù)。
2、歐洲單一專利(也稱為“統(tǒng)一專利”)是指一項歐洲專利在正式授權后,根據(jù)專利權人的要求,可以將該歐洲專利登記為單一專利。單一專利將在參與專利體系(UP 體系)的全部成員國的領土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效力。

四、韓國:韓國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許令》(專利令),直接引進并適用日本的法律體系。于1946年設立特許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特許法》。
韓國專利制度特點: 韓國有二重申請制度。二重申請是指對同樣內容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可以提出發(fā)明、實用新型的重復申請。實用新型授權注冊后一年內可以申請發(fā)明專利。不過同一主題的申請只能授予一項專利,因此申請人必須在實用新型或發(fā)明之間放棄其中一個。自2006年10月1日起韓國實施修改后的專利法,將二重申請制度改為變更申請制度,即申請類型之間可以變化。

五、日本:日本特許廳負責專利和商標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批準事宜。
日本專利制度特點:日本法律規(guī)定,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且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類別之間可以相互轉換。這種制度方便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改變保護類別,根據(jù)需要選擇保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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