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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中考慮侵權獲益時的因素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03-27 10:01:00
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中考慮侵權獲益時的因素
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中考慮侵權獲益時的因素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
  •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 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然而,在考慮對已經銷售的產品相關的侵權案件時,會從哪些角度進行分析呢?筆者在一些司法實踐的案件中,總結如下:

  • 銷售渠道包括:線下和網絡
  • 對于能夠明確銷量的產品,需要基于以下因素進行銷售額的計算:
  • 侵權產品的銷量
  • 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
  • 計算獲利時,如果無法明確成本,那么在考慮利潤時,可以參考:行業(yè)毛利率
  • 同時,如果被侵權的專利不是產品整體,而是一部分零件,或者技術,那么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 零部件共同組成對產品的利潤貢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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