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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談:關于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03-07 10:01:00
盛陽淺談:關于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
盛陽淺談:關于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

一、對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包裝類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
執(zhí)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情形,如某產品的包裝瓶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在該包裝瓶上標注“專利產品,仿冒必究”。

而在國知局發(fā)布的《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認為該種情形下,實際包裝瓶中的產品并未獲得專利權,因此上述標注行為表達不清,容易使公眾混淆,誤認為包裝瓶中的產品是專利產品,因此該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考慮到該種情形下,包裝瓶確實獲得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專利產品,專利權人有權在其上標注專利標識,稱其為專利產品也并不為過。至于是否會引起公眾混淆,在執(zhí)法實踐中執(zhí)法人員很難判斷,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公眾會將包裝瓶中的產品誤認為是專利產品。因此,在違法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該種行為不宜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對該類案件,執(zhí)法人員可以以專利標識標注不規(guī)范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其正確地標注專利標識和適當地附加文字,如標注“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XXXXXXXXXXXXX” “本產品包裝瓶已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字樣。
 
二、對標注的專利號缺位或錯位的行為認定。
實踐中對于專利號標注缺位或錯位的行為,但其客觀表現是該專利號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因此屬于將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的專利號標注于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其行為表現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標注專利標識或未經許可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是相同的,應當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注不規(guī)范行為。但是,由于其產品確為已獲專利的產品,沒有冒充專利產品的主觀故意,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
 
三、對專利權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專利權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專利權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假冒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明確表述。《指南》修訂過程中,考慮到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在網絡上、電商平臺上推介、銷售產品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如果將專利權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包括網頁等宣傳載體)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僅僅認定為標注不規(guī)范行為,則不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基于上述考慮,在國知局發(fā)布的《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中將專利權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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