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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談:專利復審程序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3-11-14 14:01:00
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xù)。
盛陽淺談:專利復審程序
盛陽淺談:專利復審程序

復審請求的客體:
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的,不予受理。
復審請求人的資格: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的,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須為全部申請人。
提出請求的期限:
(1)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復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有關恢復權利的規(guī)定,則允許恢復,且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恢復。
(3)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前復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并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有關恢復權利的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guī)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實施細則》第6條第1款、第2款: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實施細則》第99條: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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