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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權利人如何判斷銷售方是否知道其銷售的產品是侵權產品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0-08-03 14:01:00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如下: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的權利人如何判斷銷售方是否知道其銷售的產品是侵權產品

    其中,考慮到侵權產品銷售者進行侵權判斷的實際困難,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和鼓勵打擊侵權源頭,專利法第七十條對侵權產品銷售者的賠償責任作出了免責規(guī)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斷銷售者對其銷售的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是否知道,應當結合有關情況綜合判斷。
比如:銷售者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前銷售過專利產品,或者銷售者購進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不合理地低于專利產品市場價格等,均可以認定銷售者知道其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
    如果上述情況均不存在,僅僅是權利人向銷售者發(fā)出了侵權警告函,則要對該警告函所記載的信息內容進行考察。如果該警告函記載或者附加了被訴侵權產品信息、專利權信息(專利號、專利名稱、專利權證書復印件等)、侵權比對基本信息及聯(lián)系人信息等,銷售者收到該警告函,原則上應該推定其知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產品。
    以具體的案例說明:
    A鍋爐排汽閥廠向銷售著發(fā)出《通知函》稱其銷售的全自動排氣閥已經侵犯其專利權。同時附有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電話。對于該《通知函》能否使得銷售者在主觀狀態(tài)上知道其銷售的是侵權產品,需要對《通知函》所記載的信息內容是否充分進行考察。
    但是,銷售者卻認為A廠要提供認定侵權成立的法院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等法律文書,他們才能判斷是否進實施了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認為:權利人需要向銷售者提供認定侵權成立的法院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等才能構成銷售者在主觀狀態(tài)上對其銷售的是侵權產品的“知道”,認定標準過高,應予糾正。
 
    綜上,也即是說,權利人向銷售著發(fā)出《通知函》,需要在文件中給出盡量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侵權事項。并非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符合專利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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