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過程中,有部分申請人可能會遇到起初提交的
權利要求書 與最后審核通過的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如果您是初次申請專利或在
專利申請過程中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盛陽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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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審核進行簡單介紹。

盛陽小講堂:關于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審核的問題
在介紹提交的
權利要求書與最后審核通過的內部不一致的問題之前,我們需了解一下什么是
專利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從法律角度而言體現(xiàn)了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需要保護的范圍,該保護范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要求書從技術角度而言不僅包括了申請人具體的技術方案,而且是對申請人發(fā)明構思的凝煉,包含了技術方案的變形情況,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以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作為本申請的保護范圍,并以最終被批準的權利要求作為本申請的關鍵內容,以權利要求的內容作為判定他人是否侵權的依據(jù)。因此權利要求書是一件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在撰寫權利要求是應遵循如下原則: (1)權利要求書應清楚、簡要地表述出該申請文件請求保護的范圍,同時應明確說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2) 權利要求中的獨權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包含的主要技術內容,同時應記載了構成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 (3)當引用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或從屬權利要求時,只能引用該權利要求在前的權利要求,在寫從屬權利要求時應寫明技術特征,該技術特征可以為對引用部分的技術特征所作的進一步限定。
那么為什么我們看到的審核通過的權利要求書與所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不一致呢? 對于一件已經(jīng)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與獲得授權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一般是一致的,且該專利申請文件的保護范圍一般也不會發(fā)生變化;對于一件已經(jīng)獲得授權的
發(fā)明專利而言,若在實質審查的相關答復中具有刪除、合并權利要求或增加技術特征等操作,則該權利要求的內容就會發(fā)生變化,但是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情況對于申請人和代理人而言一般都是不愿意的,但是因為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原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實用性、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該權利要求是不具備被授予專利權的授權前景的,因此申請人和代理人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必須有所取舍才能使發(fā)明專利獲得授權,因此而導致了原始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書與授權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不一致,甚至保護范圍縮小的問題。
相信上面關于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和權利要求的審核的內容介紹后,您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有了一個簡單的了解,當然如果您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書審核過程中還遇到了其它難以解決的問題時,可以隨時撥打盛陽專利的咨詢熱線:400-600-1061~